注销公司清算程序
公司未经清算解散的,法律后果严重。作为律师,他应该督促当事人处理公司解散后的财务事宜,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股东的权益,促进商业信用建设。
答案是肯定的,在公司被取消之前是否需要清算。尽管在实践中,有些公司由于没有债权人,向登记机关作出书面承诺,要求注销登记。然而,这样做有很多法律风险。例如,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注销,应当通过清算予以注销,以消除公司法人资格。在充分发挥公司有限责任制经济效益的同时,充分保护公司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1、 债券的取消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公司为了方便快捷,会选择向工商登记机关发行债券申请注销登记。但这种取消方式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1) 担保人的法律风险
担保人在债券上签字,可能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
(2) 国有资产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和民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监督检查由他们管理的机构和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 取消非破产清算
(1) 自我清算
自愿性清算,又称自愿性清算,是以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和股东会解散决议为基础的。但如存在异议股东、部分股东无法联系等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决定是否申请法院作出解散决定。
自我清算程序的重要法律文件。自我清算的重要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债权人债权申报公告和清算报告。在清算过程中,还涉及公司清算前期的法律尽职调查、公司备案申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税务清算申报表、资产评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
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1) 向清算组提交文件。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2)审批程序。由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经财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或母公司批准。之后,由机构和主管部门审批。(3) 产权登记注销。根据《事业单位和民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解散、注销的企业,适用注销产权登记,改制后全部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或不再设立国有股权。企业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者经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母公司批准后30日内,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破产清算组织应当自法院决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注销产权登记之日起60日内成立。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注销登记)》,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材料。
(2) 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有很多,包括法律原因的发生、行政命令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会导致公司强制解散,或者解散可以由法院决定,比如解散公司经法院授权人的诉讼,导致公司解散的后果。根据《公司法》,公司的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因此,一般来说,公司的权力可以决定公司是否存在。但是,当公司权力运行陷入僵局时,不可能通过公司权力机关作出任何决议(包括解散公司的决议),而这种情况下,僵局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如强制购买股份、协商有关人员等,但寻求司法救济,没有其他办法解决问题,用尽其他救济措施。
根据新《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股东派生诉讼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公司经营严重困难;(2)公司继续存在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4)对于原告所持股份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的10%。
申请书、债权证明、公司未依法清算的证明等。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不必提交股东会决议,只需提交人民法院设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解散公司的,还应当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
3、 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是指破产的事实和法律地位。法院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清偿债务人全部资产,并依法公平清偿债权人债务的程序。适用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1) 破产申请材料
债权人、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提供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债务人要求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明细表、债权明细表、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计划,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 破产裁决后的法律后果
一、债务人提交公司重要文件。法院作出破产裁定后,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明细表、债权明细表、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
2、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义务。经法院裁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业务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帐簿、文件和其他资料;(二)按照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开展工作,如实回答问题;(3) 出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质询;(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5)不得担任公司新设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还款无效。停止相关程序。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对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诉讼或者仲裁。对个人债务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3) 宣告破产
宣告破产的判决不能上诉。破产宣告后,进行破产财产的变更和分配。
(4) 破产程序的终止
一、法定情形:(1)破产分配完成;(2)无可分配财产;(3)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和解。
2、对破产人的影响。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根据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向原破产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破产企业法人登记。企业法人消灭。
三、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消灭。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按照破产程序清偿的债权部分,由破产企业法人终止。
四、对管理者的有效性。破产企业法人登记注销后,管理人应当于次日终止其职务。但未决诉讼或仲裁除外。(2018年1月3日)
4、 与公司清算有关的诉讼
一、对债权的主张。清算组的损害赔偿请求。清算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四。其他诉讼纠纷。例如,股东出资发生争议时,债权人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公司债务。